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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范围扩至28个浙江一揽子

最近,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召开社保惠民政策媒体通气会,对浙江的大病医保、完善慢性病保障等政策的进展、成效等进行了汇总。随小编一起看看吧,在浙江能享受到哪些福利大礼包。

大病保险政策

年10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的制度框架,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制度,比国务院要求提前一年。

浙江大病保险制度主要有4个特点:

覆盖全体人群

浙江率先将职工、城乡居民统一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体现大病保障人人享有的理念。

涵盖各类疾病

浙江大病保险以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来界定(医疗费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40%以上),不区分具体病种。

科学设定待遇

浙江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各统筹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设定(大致在2-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标准的10-15倍,约30-45万元左右(相应总医疗费用为万元左右);各统筹区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拓展大病用药

年通过公开谈判,将格列卫、赫赛汀等15种大病治疗必需、疗效明确的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让许多原先没钱而放弃治疗的癌症患者重新得到治疗,提高大病保险政策含金量。

三年来(-年),浙江共有64万名大病患者得到及时补偿,大病保险基金累计支付33.27亿元。

浙江还完善了大病保险的主要政策:

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将大病保险年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从原来25元提高到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从原来30%提高到40%,增强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从原来50%提高到60%,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

加大困难人群倾斜力度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各地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补助。

完善大病保险商保承办

各设区市在全省确定的商保公司范围内,择优选择1家商保公司统一承办全市大病保险业务,促进大病保险商保经办规范化。

除此之外,浙江还调整扩充了特殊药品范围,将原来不在国家规定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纳入大病用药范围,可以有效缓解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经前期谈判,有21个新药品纳入浙江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范围,加上续约谈判的7个药品,浙江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范围扩至28个。

谈判后纳入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价格普遍比全国最低价较大幅度下降,平均降幅达到20%。

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将达到这些成效:

大病保障水平更高

★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浙江大病患者将增加报销金额约2.7亿元。

★大病保险扩增21个左右特殊药品,浙江大病患者将增加报销金额约8亿元。

★受益人群更广,扩增21个特殊药品后,全省将有1.4万人受益。

基金保障能力更强

★调整人均筹资标准后,新增基金收入7.76亿。

★浙江原有11个特殊药品已纳入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可腾出4亿元空间。

此外,浙江还将规范管理服务,通过实行统一招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肝移植术按绩效支付政策

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浙江决定自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支付试点。

肝移植治疗的哪些部分未列入医保支付?

肝移植治疗包括术前、术中、术后三个阶段,浙江未列入医保支付的是术中阶段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抗排异药和抗感染相关药费、检验检查费以及其他费用。

保障对象

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医院与期限

医院包括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树兰(杭州)医院、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

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

支付方式

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完善慢性病保障政策

年,浙江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在当年12月起在全省全面实施。

浙江根据全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确定了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作为全省慢性病特殊病种。

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省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加病种数量(杭州19种、宁波23种、舟山25种、丽水15种)。对纳入慢性病特殊病种范围的病种,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纳入慢性病特殊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到12周。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年6月16日,浙江实现全省71个统筹区、家有住院业务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提前3个半月完成国家部署的目标任务。

截至年12月31日,浙江已开通全省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家(其中家有住院业务的均开通跨省定点)。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主要惠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转诊人员这四类人群,破解了参保人员报销周期长,垫付压力大,个人负担重,往返奔波累等难题。

工伤保险

年,浙江出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工作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浙江调整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提高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提高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

★提高了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标准;

★提高了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待后正常缴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均位居全国前列。

下一步,浙江将继续运用全民参保登记成果,加快推进应保尽保,率先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同时适度提高待遇水平,保障基金长期稳定运行。

社会保险扶贫

浙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围绕“兜底脱贫和“参保防贫的目标,建立遏制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帮助困难群体抵御可能遭遇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将最低档次全额或部分代缴的对象扩大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全体持证残疾人。

工伤保险方面

把项目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避免农民工家庭因工伤致贫。

失业保险方面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方面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行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等。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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