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1日,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科兴”)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称“香港科兴”)以损害公司利益案由将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称“未名生物”,法定代表人杨晓敏)、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称“未名医药”,法定代表人潘爱华)、潘爱华(被告三)(以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称“被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于年5月16日立案。
北京科兴成立于年4月28日,专业从事人用疫苗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原告持有北京科兴73.09%的股权,原告在北京科兴认缴的10,万元出资额已全部实缴完毕。
被告一是北京科兴的股东之一,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被告二是一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持有被告一%的股权。被告三是被告二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年,原告的唯一股东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inovacBiotechLtd.,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企业,下称“科兴控股”)筹备通过私有化的方式从纳斯达克退市。在私有化进程中,科兴控股董事长兼CEO尹卫东先生等组建的买方团(下称“A买方团”)与被告等组建的买方团(下称“B买方团”)都有意收购科兴控股。年6月26日,科兴控股董事会及特别委员会正式批准了A买方团提交的收购要约,拒绝了B买方团提出的收购要约。
B买方团收购要约被拒绝之后,被告开始采取各种手段破坏北京科兴的生产经营、造谣中伤科兴控股、香港科兴、北京科兴及其管理层的名誉,以协助B买方团在境外达成恶意收购科兴控股的非法目的。
该等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法律和《合资经营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北京科兴及其员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损害北京科兴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年1月31日,被告二在境外媒体美通社(PRNewswire)发表题为《未名买方团致科兴控股全体股东的公开信》(AnopenletterfromSinobiowayConsortiumtoallshareholdersofSinovacBiotechLtd,下称“《公开信》”)。在这封公开信中,被告二以B买方团代表的名义散布了大量故意歪曲事实的虚假消息,无中生有地攻击科兴控股的管理层、诽谤北京科兴,试图借此呼吁科兴控股的广大股东在即将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罢免现任董事会成员、支持B买方团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公开信》发表后迅速引起境内外投资者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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