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考试院文件
浙考发〔〕29号
关于做好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2号)精神,以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1号)和《关于做好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30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此项考试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10月16日至17日进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10月16日下午2:00—4:00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10月17日
上午9:00—11:00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
2:00—4:00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2:00—4:30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2:00—5:00社会工作实务(高级)
考点设在各市(含义乌市,下同),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
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以上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1。
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特别提醒:已取得的证书(合格证明),证书上的错误信息无法修改,请各位考生在报名时务必正确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本人照片。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包括虚假承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包括“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或“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直接进行网上公示。
(三)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通过后合格成绩需再进行网上公示。
(四)网上报名时一旦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或“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进行选择和撤回,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
(五)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如报名、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注册或评审等各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将视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
五、网上报考流程
(一)报考人员于8月10日至19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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